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的通知
云医保〔 2020〕28号
各州、市 人民政府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 及缓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施 方案》 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胡白,0871—63886062
云南省财政厅: 杜坤香,0871—63625593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马芳华,0871—63 649355
附件: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 及缓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施 方案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 3 月 6 日
附件
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
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施 方案
为全面 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2020〕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 财政部 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 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 》( 税总办 发〔 2020〕 5 号)要求,在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基础上,实施 阶段性减征 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 费 等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 医保 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 就业 人员)实行 阶段性 减半征收
经扣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应支付待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职工医保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 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应针对本统筹区各参保企业经营情况,分类制定减征方案和医保基金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和医保基金可持续。
(一) 减半征收期限。自 2020年2月起 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区确定。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 二 ) 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 职工医保单位 应缴 部分 总额 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三)参保人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 期间,职工医保 参保人 医保 待遇 ( 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 ) 保持不变。
二、实施 职工医保费 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 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 仍 有困难的 企业,可 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缓 缴 职工 医保费。
(二)缓缴期限。缓缴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6个 月。具体期限由实施缓缴的统筹区确定,缓缴时间不得跨过 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 缓缴 的企业,应向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 书面 申请 、 资产负债表 等材料。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 部门。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企业 在 缓缴 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 划拨 个人账户 资金外,各项 医疗保险 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 补缴,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 ;缓缴 期 满未 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实行延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截止期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截止 期延长至 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 2020年1月1日起,享受 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 的 2020年1月1日以来 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 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四 、 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 各 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扛起责任担当,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要因地因企精准施策,用足用好帮扶措施。要同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一律免费诊疗决策部署。
(二)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 各 部门要 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便于准确核定减征金额。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每月 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 监测,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对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同比变化正负 30%以上)的要进行专题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 统筹区实施 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并 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 2020年基金预算。
(三)强化部门职责。各级 各 部门要加强协 作,切实履职,简化办理流程、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要 积极倡议、引导单位办事 人员 实行“不见面”办事,尽量采用“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切实方便 企业和 群众办理各项业务,各项业务 落实 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参保人员利益。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及时将企业减征前应征金额、减征金额、减征后应缴金额、减征起止日期等分户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 按规定 做好 医保 基金的拨付,强化基金监管和绩效跟踪。税务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的征缴及 缓缴 后的补征工作,确保基金的顺利到账。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 要加强 协调配合,加大 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 政策 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和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和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五 、 其他
(一) 各统筹区印发的具体减征方案于 2020年3月15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二)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统筹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工作方案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各统筹区实施情况(含统计核算情况和效应分析)于 2020年6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报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各地在实施过程中 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 上级部门 报告。